被告人潘*琴因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持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元因本案于2023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持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亮因本案于202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持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青因本案于2023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持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亮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持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23〕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犯侵略著作权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王玉瑊、文艺霏出庭支撑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孙*艳、潘*琴结伙在未获得授权的状况下以盈利为意图私行订货、出产、贮存、出售印有涉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图画标志的中性笔合计11万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艳、潘*琴经过被告人刘*青规划了上述中性笔运用的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花膜、包装、亚克力挂件等图稿向被告人陈*元订货了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亚克力挂件约6万件向被告人吴*亮等人订货印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印制品3000张(切开为包装11万支中性笔的盲盒、外盒)向被告人林*亮等人订货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花膜合计11万份。经查涉案中性笔所用花膜、亚克力挂件、包装盒(含盲盒、外包装盒)等外表所印图形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经确认杭州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等是经著作权挂号的美术著作、特别标志涉案中性笔运用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系未经权力人授权答应的行为涉嫌侵略著作权、特别标志专有权。公诉机关供给了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等供述同案人员范梦飞等人供述公司根本挂号状况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发还清单承受依据清单搜寻证搜寻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判定定见著作挂号证书特别符号挂号证书收据刑事体谅书归案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依据证明。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略著作权罪应当以侵略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张判处被告人孙*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6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潘*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6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陈*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2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青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林*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及辩护人对指控现实、罪名及量刑主张没有贰言赞同适用简易程序且各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杭州亚组委对案涉“潮涌”“江南忆”等案涉图画标志享有著作权。杭州亚组委已于2018年8月1日对《潮涌》进行著作权挂号,挂号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198198;于2020年4月29日对《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江南忆——莲莲”》《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江南忆——宸宸”》《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江南忆——琮琮”》进行著作权挂号,挂号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20-F-00995879、国作登字-2020-F-00995905、国作登字-2020-F-00995906。此外杭州亚组委还对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进行了特别标志挂号,挂号号分别为32666305、T2020027、T2020028、T2020029。
2021年年末开端被告人孙*艳、潘*琴在未获得授权的状况下经合谋以盈利为意图私行仿制、发行印有涉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图画标志下简称“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中性笔合计11万支其间型号为CW893有挂件的中性笔6万支型号为CW879无挂件的中性笔5万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艳、潘*琴经过被告人刘*青制造了上述中性笔运用的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花膜、包装、亚克力挂件等图稿付出刘*青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陈*元订货了上述中性笔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亚克力挂件约6万件付出陈*元人民币9000元向被告人吴*亮等人订货了用于包装上述中性笔的印有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印制品3000张切开为包装11万支中性笔的盲盒、外盒付出吴*亮等人人民币9000元向被告人林*亮等人订货上述中性笔产品所用涉杭州亚运会图画标志的花膜合计11万份付出林*亮人民币约1650元。案涉图样均由被告人孙*艳、潘*琴供给给被告人陈*元、吴*亮、林*亮来加工。被告人刘*青、陈*元、吴*亮、林*亮均未向被告人孙*艳、潘*琴要求供给授权或权力证明资料。经查涉案中性笔所用花膜、亚克力挂件、包装盒含盲盒、外包装盒等外表所印图形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被告人孙*艳、潘*琴制造的上述11万支中性笔中现已出售约6万支出售金额合计10.8万余元未出售约5万支货值6.5万余元。被告人孙*艳、潘*琴违法来得到的2万元已被追缴没收。
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案发后杭州亚组委出具《刑事体谅书》对被告人孙*艳、潘*琴表明体谅。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结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美术著作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略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孙*艳、潘*琴在共同违法中起最大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陈*元、吴*亮、刘*青、林*亮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分。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吴*亮、刘*青、林*亮归案后均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出违法来得到的被告人孙*艳、潘*琴获得了被害单位体谅均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吴*亮、林*亮的部分主刑或附加刑量刑主张不妥本院庭后主张调整而未调整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其余部分的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孙*艳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潘*琴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陈*元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吴*亮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刘*青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林*亮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刘*青、陈*元、吴*亮、林*亮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艳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nova 9 pro手机一部、被告人潘*琴的作案工具黑色nova 8 pro手机一部、HUAWEI Mate3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我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501-1502室
上一篇:一次性纸杯

